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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不缴社保,HR是否应该成全他?

联英人才网 / 2017-03-25 社保 劳动法规

月薪一万的员工拿到工资条后傻了眼,到手只有7454元,五险一金扣的也忒多了点,员工要求直接给他,不交社保,并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

但是这样做可行吗?

答案当然是:不可以


首先,员工的承诺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公司不能免除自己法定的缴费义务,如果劳动者发生人身伤害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将会产生更大的损失。


其次,应向员工解释不缴纳社会保险,表面上员工的工资多了,但其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情况下也就失去了社会保障,这些风险如果由自己承担,是难以应对的。

所以对于员工来说,不能只顾自己这点眼前利益,还要考虑到潜在的风险,这样做看似给自己省了钱,实际上却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


那么,针对这个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者放弃这个权利法律不会干涉,但是对于公司来说这是法定义务,就必须履行。


而作为代表公司的执行者,HR宝宝如果不知道这个坑,很有可能好心办了坏事,哭晕在厕所。


协议条款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是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无效。所以,公司把相应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或者依此不给劳动者缴纳而社会保险,将给公司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北京市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5039号判决书中,就有这样的意见:


雅轩餐饮公司未为孟凡玲缴纳社会保险费,孟凡玲以此为由提出与雅轩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雅轩餐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雅轩餐饮公司主张孟凡玲自愿不在其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法律之强制性规定,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自愿不缴纳而免除,故对雅轩餐饮公司不支付孟凡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针对文章开头提到的这种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做?
  1. 可以和员工进行沟通。将五险缴纳的好处及不缴纳的弊处进行对比,比如退休之后可以领取养老金;有了医疗保险,一部分费用可以报销或减免等,让员工改变对五险的认知

  2. 对于坚决不缴纳,且工作岗位有一定风险的,建议公司不予录用,全面规避发生工伤的风险

  3. 对于工资较低的员工,公司可与其事先进行协商,考虑为其缴纳商业保险来规避工伤风险


公司应当坚持依法用工,规范用工,录用一个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劳动者,表面上公司节省了一部分成本,实则有如绑定了一颗“定时炸弹”,随时有爆发的可能,造成更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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